離婚時能要求返還婚姻保證金嗎?
來源:張家口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awaji-sunflower.com/ 時間:2014-02-02 19:02:18
【案情】
曾某(男)和周某(女)于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在訂婚時,周某提出,為確保雙方關系的穩定,要求曾某支付給她5萬元保證金。曾某同意了周某的要求,為此雙方還簽訂了協議。2004年5月雙方領取了結婚證。2006年雙方因性格不合開始分居生活,2007年曾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周某返還5萬元保證金。周某同意離婚,但認為當時雙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現在因為曾某的原因造成兩人離婚,曾某無權要求返還該5萬元保證金。
【分歧】
就是否應當返還該保證金,產生了如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被告不用返還該筆錢。因為這筆錢應當認定為彩禮,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解釋,女方已經與男方結婚且共同生活過,因此不用返還。
第二種意見:該筆錢應當返還給原告。因為女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取得男方5萬元保證金的約定與婚姻法上不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相違背,應認定為無效,所以被告應當返還這筆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首先,該筆錢不應認定為彩禮。所謂的彩禮僅限于男方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在結婚前支付給女方的金錢或財物,而本案中,女方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取得的金錢,因此不能認定為彩禮,也就不能適用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關于彩禮的規定。
其次,該協議是否有效?我國法律的規定,保證金作為經濟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不能適用于婚姻家庭關系中,且該協議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女方應當返還。
曾某(男)和周某(女)于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在訂婚時,周某提出,為確保雙方關系的穩定,要求曾某支付給她5萬元保證金。曾某同意了周某的要求,為此雙方還簽訂了協議。2004年5月雙方領取了結婚證。2006年雙方因性格不合開始分居生活,2007年曾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周某返還5萬元保證金。周某同意離婚,但認為當時雙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現在因為曾某的原因造成兩人離婚,曾某無權要求返還該5萬元保證金。
【分歧】
就是否應當返還該保證金,產生了如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被告不用返還該筆錢。因為這筆錢應當認定為彩禮,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解釋,女方已經與男方結婚且共同生活過,因此不用返還。
第二種意見:該筆錢應當返還給原告。因為女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取得男方5萬元保證金的約定與婚姻法上不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相違背,應認定為無效,所以被告應當返還這筆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首先,該筆錢不應認定為彩禮。所謂的彩禮僅限于男方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在結婚前支付給女方的金錢或財物,而本案中,女方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取得的金錢,因此不能認定為彩禮,也就不能適用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關于彩禮的規定。
其次,該協議是否有效?我國法律的規定,保證金作為經濟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不能適用于婚姻家庭關系中,且該協議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女方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