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應擴大的思考
來源:張家口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awaji-sunflower.com/ 時間:2014-07-02 11:07:50
???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應擴大的思考
????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筆者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如一離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墮胎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無正當理由,未經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將符合法律規定的胎兒引產的行為,侵害了代某作為丈夫的生育權;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后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權后果的產生;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奸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重婚行為、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行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虐待與遺棄行為。
????但筆者認為這4種法定情形規定的范圍太過局限,在現實生活中,包養情人、賣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賭博等情形同樣影響到婚姻的存續,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擴大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筆者從以下三方面闡述:
????第一,婚外性行為。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可以說婚外性行為是影響婚姻關系穩定的首要因素。但新《婚姻法》只是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婚外性行為要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太過于局限,在現實中婚外性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性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的案例也是舉不勝舉。但是在很多情形下,無過錯方往往是忍受著身心的折磨但仍然得不到損害賠償,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擴大能夠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婚外性行為的范圍,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賣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6種行為。
????第二,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賭博、吸毒兩大惡習對家庭的危害也是非常嚴重的,如長期為之,并不亞于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另一方造成的傷害。但新《婚姻法》僅僅把賭博和吸毒規定為離婚的理由,卻沒有把兩者納入到可以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之中,所以筆者認為應該也加入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中。除了以上幾種危害家庭生活的不良行為外,還有很多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如“網絡婚姻”。當網絡的普及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成了人們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網上養“情人”、有人在網上“結婚生子”,因網戀引起的離婚訴訟從無到有日趨多見,作為“精神外遇”的網戀,影響了配偶之間感情的交流,已經成為婚姻解體的新殺手。
????第三,侵害配偶生育權。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筆者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如一離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墮胎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無正當理由,未經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將符合法律規定的胎兒引產的行為,侵害了代某作為丈夫的生育權;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后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權后果的產生;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奸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隨著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加快,婚姻家庭領域還會出現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從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角度來審視,新《婚姻法》仍有若干立法上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按照我國的立法規劃,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我國的民法實現法典化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必將會更加完善,早日探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以發揮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功能,實現社會的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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