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居關系與重婚行為的界定
來源:太原離婚律師 網址:http://www.awaji-sunflower.com/ 時間:2014-12-23 13:12:25
????同居關系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這種同居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認定為同居關系,應當依法予以解除。對于重婚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顯然同居行為和重婚犯罪都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亦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破壞了夫妻關系為核心的婚姻制度與秩序,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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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中規定,“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何謂配偶?詞典的解釋為:“夫妻雙方互為配偶”。法律也明確規定男女雙方有且只有進行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夫妻互為配偶。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結婚的人,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我國對于重婚罪的立法,是意在通過刑罰手段來保障配偶一方與對方同居的權利不受侵犯。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敝詫Α巴诱摺倍ㄗ锾幜P,是因為其行為直接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夫妻同居權利”,進而損害了男女雙方因締結婚姻而產生的具有特定人身和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夫妻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構成重婚罪的同居行為是否需以“夫妻名義”進行,頗有爭議。筆者認為,不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均可以構成重婚罪。理由有二:其一、在實際社會生活中,重婚行為紛繁復雜,法條難以周延列舉。重婚罪的立法本意也是想通過刑罰來保障配偶一方與對方同居的權利不受侵犯。所以說,既便不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行為,仍然可能對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同居權利造成嚴重侵害;其二、我國刑法規定的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根據我國法律的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一方要想取得“對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生活“的證據往往是異常的困難,而請求偵查機關的介入也不容易。所以筆者認為,對于重婚行為的犯罪,只要雙方有長期的非法同居行為,并輔以其它相關證據,是完全可以認定構成重婚罪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也僅解釋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可構成重婚罪,但并沒有規定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就一定不構成重婚罪。因此對于有配偶者,雙方有長期的非法同居行為,并輔以其它相關證據是可以證明認定構成重婚罪。如果雙方都是未婚,長期居住在一起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利于日后權利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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